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各省会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好《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要求,巩固和深化“多规合一”改革成果,加快地方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批,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报批
(一)加快完成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依据《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等相关技术规定,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国家战略,优化区域和城乡功能布局、用地结构和要素配置,及时形成有效支撑高质量发展和新发展格局的规划成果。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统筹各类空间开发保护需求,确保空间布局不冲突,功能结构更合理;确保用地规模不突破,资源利用更有效。要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管控指标分解到下级规划。其中,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应按照城镇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交通水利能源矿产及其他建设用地分解确定。
(二)加快规划成果报批。报国务院审批的省级、市级总体规划成果,请于11月20日前完成专家论证,并征求我部意见;于12月10日前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呈报国务院。本省份省级、市级总体规划可同时上报。上报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图集、说明、专家评审和人大审议意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建设成果报告及矢量数据库等。其他市级、县级总体规划应于2023年6月底之前由各省(区、市)完成审批,并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我部汇交规划矢量数据库,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二、严格规划实施监督管理
(一)坚决落实“多规合一”改革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战略部署,按照“三定”规定严格履职尽责,研究制定深化改革具体措施。改革不走“回头路”,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不得擅自设置、分割或下放规划管理权限。
(二)依法严肃规划许可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设置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低效用地再开发、落实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实施城市更新等应严格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严格依据村庄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及时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报批。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城市设计等名义替代详细规划设置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要防止为单一地块财务平衡擅自修改规划或变更规划条件。
(三)加强规划与用地政策的融合。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更加注重资源资产关系,将国土调查、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作为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工作基础,规划方案要与土地利用、产权置换、强度调节、价格机制等用地政策有机融合,有效推动存量资源资产的盘活利用。
(四)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和监测网络,实现各级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全过程在线管理。建立定期体检、五年评估的常态化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将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结果作为编制、审批、修改规划和审计、执法、督察的重要参考。
(五)严格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用地用海审批和土地供应等手续,不予确权登记。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编制、修改和审批国土空间规划、发放规划许可、违反法定规划设置规划条件和“未批先建”等问题。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将按照职责,适时对地方政府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督察。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细化工作举措,保障工作实效,并及时向属地党委、政府报告。部将适时组织优秀规划成果评选,对地方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鼓励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