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普法第50期: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一字之差,有啥区别呢?
一、概念不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素: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性质。劳动者除了受一般民法保护外,还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
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广义上,它包括承揽、承包、运输、技术服务、委托、信托和居间等。
二、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劳务合同: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三、主体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双方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
劳务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四、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除此之外,还必须给劳动者购买社保。
劳务合同:一方只需给另一方支付约定的劳动报酬。
五、法律适用不同
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若劳动法没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
劳务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六、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应当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才可起诉至人民法院。
劳务合同: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